(3)国家计划(投资)部门对规范的、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和人员的建议性要求;
(4)信息系统用户对规范的、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和人员市场性需求。
(1)有利于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展示自身实力,参与市场竞争;按照等级条件,加强自身建设;
(1)申请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并向其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一级、二集的集成资质企业向A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三级、四级的向注册所在地的B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或向A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
(2)评审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一级、二级的现场评审,应由见证机构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3)评审机构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申请企业所在地的服务中心。
(4)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会的集成一级、二级资质新申报企业,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在工作网站公示10天。
(5)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资质评审会及公示结果报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持证企业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申请企业所在地服务中心提交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
系统集成企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如果近三年中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只有一年亏损但额度很大,都反映财务状况不佳。